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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989年10月31日)
為方便臺灣、港澳記者來大陸進行正常、合法的采訪,中宣部、中央對臺辦、國務院臺辦、港澳辦發(fā)布了《關于臺灣記者來大陸采訪的管理辦法》、《關于臺灣記者來大陸采訪注意事項》、《關于港澳記者來內(nèi)地采訪的管理辦法》和《關于港澳記者來內(nèi)地采訪注意事項》,明確規(guī)定:臺灣、港澳記者來大陸采訪,均應事先得到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進境;來大陸采訪的臺灣、港澳記者統(tǒng)一由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(xié)會(以下簡稱“中國記協(xié)”)或廣播電影電視部接待;以探親、旅游等名義入境的臺灣、港澳記者,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采訪活動。為更好地貫徹執(zhí)行上述文件,配合管理,現(xiàn)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對來大陸采訪的臺灣和港澳記者攜帶的廣播、電視、攝影器材,海關一律憑中國記協(xié)或廣播電影電視部的證明,辦理暫時進境手續(xù),出境時應由攜帶人原物帶出。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,不準攜運進境。
對上述人員攜帶的通訊用便攜式傳真機,應視同攝影器材,按規(guī)定驗放。
二、上述人員攜帶攝影器材進境時,進境地海關收取中國記協(xié)或廣播電影電視部出具的一式二份保證函,并附有關物品清單,海關將一份留存,另一份加蓋簽章后納入關封交接待單位收執(zhí)。上述器材復運出境時,出境地海關核查無誤后在保證函上簽章,并重新納入關封退接待單位,由接待單位向原進境地海關辦理核銷手續(xù),必要時,海關可按規(guī)定收取保證金。
以貨運方式運進的攝影器材,接待單位除出具上述證明和物品清單外,還須填寫報關單。
三、對來大陸采訪的臺灣和港澳記者攜帶進境采訪所需的照相膠卷、攝影膠卷、空白錄音磁帶、空白錄像磁帶,按總署(84)署行字681號文的有關規(guī)定,憑中國記協(xié)或廣播電影電視部的證明免稅放行。
四、對來大陸探親、旅游的港、澳、臺胞攜帶的便攜式攝影機或攝像機,按海關對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規(guī)定驗放。
五、以往所發(fā)通知與本通知有抵觸的,以本通知為準。
各關要進一步加強對臺灣和港澳記者進出境物品的管理。對其攜帶的廣播、電視、攝影器材要輸入電腦,以便統(tǒng)計和核查。同時要注意收集反映,遇有重大問題或情況,立即報署。
(來源:中國法院網(wǎng))
責任編輯:齊曉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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