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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司法院”系臺灣當局的“最高司法”機關,主管民事訴訟、刑事訴訟、行政訴訟的審判及對公務人員的懲戒審議等事項,并有“解釋‘憲法’,統(tǒng)一解釋法律及命令”之權。
“司法院”設大法官會議,“院長”為主席,行使“解釋‘憲法’、統(tǒng)一解釋法律、命令之職權”。下設秘書處、第一廳、第二廳、第三廳、第四廳、參事室、會計處、統(tǒng)計處、人事處、公共關系室以及各種委員會等機構(gòu)?!八痉ㄔ骸敝谩霸洪L”、“副院長”各一人,由“總統(tǒng)”提名,經(jīng)“立法院”同意后任命。
自2003年后,“司法院”設大法官15人,并以其中一人為“院長”,一人為“副院長”,由“總統(tǒng)”提名,經(jīng)“立法院”同意任命。
“司法院”設最高法院、高等法院及其分院、地方法院及其分院、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。
“院 長”:謝在全(代理)
“副院長”:謝在全
“大法官”:賴英照、謝在全、徐璧湖、林子儀、許宗力、許玉秀、林錫堯、蔡清游、池啟明、李震山、黃茂榮、陳敏、葉百修、陳春生、陳新民
“最高法院院長”:楊仁壽
“行政法院院長”:彭鳳至
“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”:張信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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